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六章 執行

§ 60–612

60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61
  1.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賣為原則。
  2. 前項變賣貨物,報運進口人得依法繳納進口稅款,並自行負擔倉租、裝卸費等費用,申請海關依核定完稅價格備款購回有關貨物,其所得價款,悉數繳歸國庫。
  3.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繳之: 一、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二、倉租、裝卸費。
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