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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