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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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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賣為原則。
  2. 2.前項變賣貨物,報運進口人得依法繳納進口稅款,並自行負擔倉租、裝卸費等費用,申請海關依核定完稅價格備款購回有關貨物,其所得價款,悉數繳歸國庫。
  3. 3.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繳之: 一、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二、倉租、裝卸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的規定: 1. 將貨物變賣時,應採用公開拍賣或標賣的方式。 2. 如果進口人選擇變賣貨物,他可以依法支付進口稅款,並自行承擔貨物的倉租和裝卸費用。同時,他可以向海關申請以核定的完稅價格重新購回相關貨物,所得的價款將全部上繳國庫。 3. 在必要的費用中,按照以下順序扣除: a. 處理變賣貨物所需的費用。 b. 倉租和裝卸費用。 根據最新的關稅法施行細則,如果進口人選擇變賣貨物,他可以向海關支付進口稅款並自行承擔倉租和裝卸費用。然後,他可以向海關申請以核定的完稅價格重新購回貨物。根據法規,這筆所得的價款應全部上繳國庫。關於扣除順序,根據施行細則第61條的規定,必要的費用應按照先處理變賣貨物所需的費用,再扣除倉租和裝卸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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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賣為原則。前項變賣貨物,報運進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