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的規定: 1. 將貨物變賣時,應採用公開拍賣或標賣的方式。 2. 如果進口人選擇變賣貨物,他可以依法支付進口稅款,並自行承擔貨物的倉租和裝卸費用。同時,他可以向海關申請以核定的完稅價格重新購回相關貨物,所得的價款將全部上繳國庫。 3. 在必要的費用中,按照以下順序扣除: a. 處理變賣貨物所需的費用。 b. 倉租和裝卸費用。 根據最新的關稅法施行細則,如果進口人選擇變賣貨物,他可以向海關支付進口稅款並自行承擔倉租和裝卸費用。然後,他可以向海關申請以核定的完稅價格重新購回貨物。根據法規,這筆所得的價款應全部上繳國庫。關於扣除順序,根據施行細則第61條的規定,必要的費用應按照先處理變賣貨物所需的費用,再扣除倉租和裝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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