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賣為原則。
- 前項變賣貨物,報運進口人得依法繳納進口稅款,並自行負擔倉租、裝卸費等費用,申請海關依核定之完稅價格備款購回有關貨物,其所得價款,悉數繳歸國庫。
-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繳之: 一、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二、倉租、裝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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