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之免稅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進口報關時,應在進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敘明原出口口岸、日期、運輸工具名稱、出口報單號碼,以憑核對。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了免稅貨物的報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在出口的翌日起一年內或在財政部核定的日期之前,原貨復運進口的免稅貨物在出口報關時,必須在出口報單上詳細列出品名、牌名、規格和數量,並聲明在規定的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在進口報關時,則需要在進口報單上詳細列出品名、牌名、規格和數量,並且要說明原出口口岸、日期、運輸工具名稱和出口報單號碼,以便核對資料。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免稅貨物的合法性和追溯性。當免稅貨物在進出口時復運時,報關時需要詳細列出相關資訊,以便海關核對並追踪免稅貨物的流通情況。這樣有助於確保免稅貨物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在去年出口了一批免稅貨物,然後在今年想要將這些貨物復運進口,根據第45條的規定,該公司在出口報關時需要在報單上詳細列出這批貨物的品名、牌名、規格和數量等資訊,並聲明在規定的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同樣地,在進口報關時,該公司需要詳細列出這批貨物的相關資訊,並提供原出口口岸、日期、運輸工具名稱和出口報單號碼等資料,以便海關核對核實。這樣能夠確保免稅貨物的合法性和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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