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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之免稅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進口報關時,應在進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敘明原出口口岸、日期、運輸工具名稱、出口報單號碼,以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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