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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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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之貨物,指該貨之新品,或進口經使用後仍具利用價值之舊品或廢品。
  2. 2.製造物品所需之器材,經依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而減免關稅進口者,如其全部或部分因以其他器材代替而未使用時,除另有規定者外,該項未經使用之器材,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繳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規定,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的貨物,是指新品貨物或是進口後經使用後仍具有利用價值的舊品或廢品。這意味著當原本享有減免關稅的貨物在轉讓或變更用途後不符合減免關稅的條件或用途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持有人需要在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的三十天內,依照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與稅率來補繳關稅。 2. 關於製造物品所需之器材,如果根據減免關稅的條件或用途而獲得了減免關稅進口,但全部或部分的器材因被其他器材代替而未被使用,除非有其他規定,該未經使用的器材應根據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補繳關稅。 這些釋義是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的內容所提供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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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之貨物,指該貨之新品,或進口經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