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當進口貨品經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時,進口人可以申請海關核辦賠償或調換貨品。該申請應包括一份申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一、原進口貨的名稱、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以及進口報單號碼。二、原貨的損壞或規格、品質不符詳細情況的說明,如果是機器設備,則應詳細說明試車日期。三、擬賠償或調換的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和價值。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2項,進口人在申請時應附上原訂合約及相關來往文件。如果因故無法在申請時提供這些文件,則可以在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交。 舉例來說,當進口人在進口一批商品後,發現其中一部分商品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與原訂合約不符。這時,進口人可以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關稅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