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當進口貨品經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時,進口人可以申請海關核辦賠償或調換貨品。該申請應包括一份申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一、原進口貨的名稱、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以及進口報單號碼。二、原貨的損壞或規格、品質不符詳細情況的說明,如果是機器設備,則應詳細說明試車日期。三、擬賠償或調換的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和價值。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2項,進口人在申請時應附上原訂合約及相關來往文件。如果因故無法在申請時提供這些文件,則可以在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交。 舉例來說,當進口人在進口一批商品後,發現其中一部分商品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與原訂合約不符。這時,進口人可以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申請書,說明原進口貨的詳細情況、損壞情況以及擬賠償或調換的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和價值。同時,進口人應該附上相關的原訂合約和來往文件,如果因故未能在申請時提供,可以在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交。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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