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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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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申請海關核辦時,應備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原貨進口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之詳細情形,如係機器設備,應敘明試車日期。 三、擬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
  2. 2.前項申請案件,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其於申請時因故不及檢附者,得於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送之。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當進口貨品經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時,進口人可以申請海關核辦賠償或調換貨品。該申請應包括一份申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一、原進口貨的名稱、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以及進口報單號碼。二、原貨的損壞或規格、品質不符詳細情況的說明,如果是機器設備,則應詳細說明試車日期。三、擬賠償或調換的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和價值。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2項,進口人在申請時應附上原訂合約及相關來往文件。如果因故無法在申請時提供這些文件,則可以在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交。 舉例來說,當進口人在進口一批商品後,發現其中一部分商品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與原訂合約不符。這時,進口人可以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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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申請海關核辦時,應備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