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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40 條

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明屬實,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外,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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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四十條規定,整套機器須拆散分裝進口時,事前申報並經海關核明屬實,按整套機器稅則號別課稅,否則各零件分別課稅。

Q · 整套機器拆開分批進口,關稅怎麼算?

依關稅法第四十條,整套機器及其產製過程直接必須的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時,只要在報運進口「前」檢附型錄、配置圖、設備清單等文件向海關申報,並經海關核明屬實,就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未事前申報者,各零件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整套與零件的稅則號別往往不同、稅率有差,事前申報是走整套課稅的唯一入口。

白話解讀

一條生產線比貨櫃還大,根本塞不進一個櫃子,只能拆開分好幾批運進來。麻煩來了:拆散之後,海關到底把它當「一整套機器」課稅,還是把每個零件分開、各按各的稅則號別課?第40條給的答案決定你的成本。整套機器以及製程中直接用於該機器的必須設備,因為體積太大或其他原因必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的,只要你「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核明屬實,就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的稅則號別徵稅。沒有事前申報核明的,各零件各按其應列的稅則號別徵稅。差別在哪?整套機器的稅則號別往往與個別零件不同,稅率可能差一截。而開啟整套課稅這條路的鑰匙,是「事前申報」這四個字,貨進來後才想補,門已經關了。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四十條為進口稅則歸列的特別規定:整套機器及其製程中直接必須之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於事前檢同文件申報並經海關核明屬實時,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否則各零件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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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整套設備太大拆開分批運進口,關稅怎麼算?

看你有沒有事前申報。依關稅法第40條,只要在報運進口前檢附文件申報、海關核明屬實,就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課稅;沒有事前申報的,各零件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課稅。整套機器和個別零件的稅則號別往往不同、稅率有差,事前申報是走較有利那條的唯一入口。

Q2「事前申報」沒做,事後補可以嗎?

很難。本條優惠明定要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核明屬實,事後補辦海關幾乎無法回頭認列為整套課稅,你只能讓零件各自課。大型設備分批進口,務必在第一批貨啟運報運之前備齊文件送件,過了這個時點就回不去。

Q3走整套機器稅率一定比較省嗎?

不一定。整套機器與個別零件分屬不同稅則號別,稅率各有高低。要先比對整套稅率與零件稅率合計,確認走整套課稅確實划算,再決定要不要花工夫做事前申報。

Q4整套設備太大拆開分批運進口,關稅怎麼算?

看有沒有事前申報。事前檢附文件、海關核明屬實,按整套機器稅則號別課稅;沒申報則各零件各自課稅,稅率合計可能更高。

Q5什麼設備適用關稅法第40條整套課稅?

整套機器,以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機器之必須設備,且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

Q6什麼是事前申報、核明屬實?

在貨物報運進口前檢同型錄、配置圖、設備清單等文件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查核確認屬整套機器,才能適用整套稅率。

Q7整套機器的稅則號別和零件的稅則號別差在哪?

兩者分屬不同稅則號別、適用不同稅率,整套機器歸列常與個別零件不同,稅率可能差一截。

Q8整套機器拆散進口要怎麼申報?

確認適用要件→比對稅率→備齊型錄配置圖清單→貨物報運進口前向海關申報→配合海關核明屬實。

Q9事前申報要準備哪些文件?

通常檢附整套設備型錄、配置圖、設備清單等足以證明屬整套機器及其必須設備的文件,供海關核明。

Q10什麼時候要完成申報?

必須在貨物報運進口『前』完成,這是生死線。第一批貨啟運後才補辦,海關通常無法回頭認列整套課稅。

Q11走整套機器稅率划不划算怎麼評估?

進口前先比對整套機器稅則號別與各零件稅則號別合計的稅率差距,確認整套課稅確實較省再做事前申報。

Q12關稅法第40條 vs 第41條差在哪?

第40條規範整套機器,第41條規範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的貨物,且第41條明文機器部分仍依第40條辦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関税率表の解釈に関する通則2(a)(分解又は未組立ての物品の所属)
🇰🇷 韓國관세율표 해석에 관한 통칙 제2호 가목(분해·미조립 물품의 분류)
🇨🇳 中國《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二(一)(拆散或未组装货物的归类)
🇩🇪 德國Allgemeine Vorschrift 2 a zur Auslegung der Kombinierten Nomenklatur (EU)(zerlegt oder nicht zusammengesetzt gestellte Waren)
🇫🇷 法國Règle générale interprétative 2 a) de la nomenclature combinée (UE)(marchandises présentées démontées ou non montées)
🇺🇸 美國HTSUS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2(a)(articles presented unassembled or disassemb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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