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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明屬實,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外,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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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 I 整套機器設備依本法第40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其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一、機器設備型錄及其設計藍圖。 二、機器設備產製之物品名稱及其生產能量等有關說明文件。 三、向國外廠商訂購該項機器設備之詳細合約。 四、進口機器設備表1份,分別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 II 前項機器設備如係分批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第1批進口放行前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為之;未於第1批進口放行前提出申請,而於第1批進口報關文件已載明係整套機器設備者,得補提申請。 III 依前項規定檢附第1項第四款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向海關申請。
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 I 本法第40條所定整套機器設備之適用範圍,以供組成該項機器運轉產製物品所需之各種機件,在操作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設備及正常使用情形下供其備用或週轉用之必需機件或設備為限。隨整套機器設備進口之超量機件或設備,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II 前項供備用或週轉用機件或設備之數量,由海關依主管機關證明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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