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外幣價格應折算為新臺幣;外幣折算之匯率,由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之。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9 條規定,從價課徵的進口貨物外幣價格須折算新臺幣,匯率由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即期匯率定期公告,非進口商購匯成交價。
Q · 進口報關的關稅,是用我跟銀行買外匯的匯率算嗎?
不是,用海關定期公告的匯率
依關稅法第 39 條,從價課徵的進口貨物外幣價格折算新臺幣,採用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即期匯率「定期公告」的固定匯率,而非進口商實際購匯成交價,也不是即時牌告。公告匯率在一段期間內固定,到換期才更新;大額進口時,報關時點落在哪個公告區間會直接影響關稅金額。
同一批貨,這個禮拜報關和下個禮拜報關,繳的關稅可能差一截,問題不出在貨,出在匯率。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外幣價格要折算成新臺幣才能算稅。但用哪個匯率?不是你向銀行買外匯的成交價,也不是你看到的即時牌告,而是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的那個固定匯率。換句話說,你報關那一天適用的匯率,海關早就公告寫死了。對小額進口你可能無感,但金額一大,匯率差個幾毛錢,關稅就差出可觀的數字。看懂這條的人知道:報關的「時點」落在哪個公告匯率區間,是少數你能掌握的變數之一。
關稅法第 39 條為外幣完稅價格折算規範,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外幣價格須折算為新臺幣,折算所用匯率由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使課稅基準在貼近市場與穩定可預期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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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關稅法第 39 條,從價課徵的進口貨物外幣價格折算新臺幣,採用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即期匯率定期公告的固定匯率,而非進口商購匯成交價,也非即時牌告。
用報關時點適用的當期公告匯率。公告匯率在公告期間內固定,到換期才更新;大額進口可先查當期公告與下一期換期時點,在有利區間內安排報關送件。
用財政部關務署定期公告的匯率折算,非你向銀行的購匯成交價,公告期間內固定。
公告匯率是法定唯一折算基準、期間內固定;銀行牌告是各行即時浮動報價,與關稅折算無關。
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百分比課關稅,與按數量計算的從量課徵相對。
作為課徵關稅基準的進口貨物價格,依關稅法核定,外幣須先折算成新臺幣。
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查當期公告外幣折算匯率與換期時點。
外幣完稅價格 × 公告匯率 = 新臺幣完稅價格,再乘以稅則稅率得應納關稅。
大額進口前比較當期與下一期公告匯率,在匯率有利的公告區間內合法安排送件。
先確認海關採用的是當期公告匯率,取得憑證後依關稅法行政救濟程序申請複核或更正。
估關稅一律用公告匯率,用購匯成交價會與實際繳稅對不上。
公告匯率定期固定、法定基準;即時牌告盤中浮動、不適用於關稅折算。
| 項目 | 公告匯率(關稅法 39) | 銀行牌告匯率 | 購匯成交價 |
|---|---|---|---|
| 匯率來源 | 財政部關務署定期公告 | 各銀行即時報價 | 進口商實際買外匯價格 |
| 是否固定 | 公告期間內固定 | 盤中浮動 | 成交當下確定 |
| 關稅折算用途 | 法定唯一基準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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