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8 條規定,租賃進口且所有權未轉讓之貨物,完稅價格按租賃費加運費保險費估定,但年租金不得低於完稅價格十分之一。
Q · 設備用租的進口,關稅可以按租金算嗎?
可以,但年租金不得低於完稅價格十分之一
依關稅法第 38 條,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轉讓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按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保險費估定,當期稅負較買斷低。但有三道限制:申報租金偏低時海關得核實調高、估定年租金不得低於貨物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且須就與全額關稅的差額提供保證金或授信擔保。並限基於專利或製造秘密不能轉讓、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貨物。
有些頂尖設備,國外廠商只租不賣,因為核心技術或專利藏在裡面,賣給你等於把秘密交出去。第38條處理的就是這種「用租的進口」:所有權沒移轉的租賃或付使用費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不是按整台設備的賣價算,而是按租賃費或使用費,加上運費、保險費來估。聽起來省很多,但海關設了兩道閘門。第一,防低報地板:你報的年租金不能低於設備本身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報太低海關直接核實調高。第二,差額保證金:你只繳租金的關稅,但設備全額應繳的關稅跟你已繳的差額,得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等於海關先把可能逃掉的稅扣在手裡。而且這條不是誰想用就能用,只限於基於專利或製造秘密不能轉讓,或有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貨物。
關稅法第 38 條為完稅價格特殊核估規定,針對所有權未經轉讓的租賃或付使用費進口貨物,以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基礎,並設定年租金不得低於完稅價格十分之一的下限及差額保證金機制,適用對象限於基於專利或製造秘密不能轉讓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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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確實較低,因為依第38條第一項是按租賃費或使用費加運保費課稅,不是按整台設備售價。但別只看當期:你還要為全額關稅與已繳部分的差額提供保證金或授信擔保,而且租期長的話累計租金課稅未必比買斷划算。內行人提示:這條只限基於專利或製造秘密不能轉讓、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設備,一般想租就租的貨物用不上。
不行,第二項設了地板:估定的租賃費或使用費每年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報太低海關會根據調查資料核實調高。內行人提示:海關手上有同類設備的行情資料,刻意壓低租金不只會被調整,還可能被質疑申報不實,得不償失。
因為你只繳了租金部分的關稅,跟設備全額應繳關稅還有一段差額。第三項要求你為這段差額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避免設備日後實質留下卻逃掉全額稅。內行人提示:這筆保證金是擔保性質,設備依約復運或結清後可處理結算,不是白繳的稅,要把它跟資金成本一起算進總帳。
規範所有權未轉讓的租賃或付使用費進口貨物如何核估完稅價格,按租賃費加運保費估定,是完稅價格的特殊核估規定。
貨物以租賃或付使用費方式進口,原廠保留所有權、進口商只取得使用權,常見於只租不賣的高階專利設備。
你只繳租金部分的關稅,與全額應繳關稅之間的差額,須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防止以租賃名義規避全額稅。
第38條按租賃費加運保費估定整體完稅價格;第37條是出國修理裝配加工後復運進口,按修理裝配費用核估,兩者形態不同。
先確認適用資格 → 依實際租賃費或使用費加運保費申報 → 檢核年租金不低於完稅價格十分之一 → 就差額提供保證金或授信擔保。
完稅價格=租賃費或使用費+運費+保險費;同時年租金須≥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低於此海關核實調高。
證明設備基於專利或製造秘密不能轉讓,或備妥特殊原因向財政部申請專案核准,資格不到位無法適用。
以全額應繳關稅減去已按租金繳納的關稅計算差額,就該差額提供保證金或洽授信機構擔保。
當期租賃稅負較低,但租期長累計租金課稅加保證金資金成本未必比買斷便宜,須算長期總成本,設備使用年限長時更要試算。
| 比較面向 | lease_import | outright_purchase |
|---|---|---|
| 完稅價格基礎 | 租賃費/使用費+運保費 | 整台設備交易價格+運保費 |
| 當期稅負 | 較低(僅租金部分) | 較高(全額) |
| 額外擔保 | 需就差額提供保證金或授信擔保 | 無 |
| 適用門檻 | 限專利/製造秘密不能轉讓或專案核准 | 一般貨物皆可 |
| 長期總成本 | 租期長時累計可能高於買斷 | 一次到位、無重複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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