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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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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之免稅,應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其起算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2. 2.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之文件,如未能檢具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0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要申請免稅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必須在原貨物進口的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計算起算日期是以進口報單上所載的海關放行日期為基準。例如,如果進口貨物在9月1日放行,那麼申請免稅賠償或調換的期限將是從9月2日開始計算的,一直到10月1日為止。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要在安裝就緒試車日期的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免稅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必須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的文件。如果無法提供這種文件,則仍然需要按照前一項規定辦理申請。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安裝就緒試車日期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例如,如果在試車日期的三個月內,需要申請核辦免稅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就必須向海關提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的文件,證明試車日期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無法提供這樣的文件,就需要遵守前一項規定的申請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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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之免稅,應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