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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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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還已繳稅款或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免徵關稅: 一、已經納稅義務人報關繳稅並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在存倉尚未提取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或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 二、進口貨物在查驗時,如有失竊、整理包裝不善、因開箱或拆包不慎,或係鮮貨因延不報關存倉日久,發生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 三、免驗貨物於放行提領後,發現有破漏、損壞、自然短少或腐爛致無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進口貨物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發還已繳的稅款或根據關稅法第50條的規定免徵關稅: 1. 已經由納稅義務人進行報關並繳納稅款,並且經過海關放行的進口貨物,在存放倉庫尚未取出的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或是因為貨物的性質導致自然減少。 2. 進口貨物在查驗時,如果出現被盗竊、包裝不妥、因為開箱或拆包不慎導致的損壞,或是新鮮貨物因為超過報關存放的期限而導致的破漏、損壞或腐爛而無價值。 3. 免驗貨物在放行後,發現有破漏、損壞、自然減少或腐爛而無價值。 例如,假設有一批進口的新鮮水果在存放倉庫期間超過了保存期限,導致水果腐爛而無法使用,而這些水果已經進行了報關並繳納了相應的稅款,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些已經腐爛的水果不能退還稅款或免徵關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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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進口貨物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還已繳稅款或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免徵關稅: 一、已經納稅義務人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