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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應將其直接卸入港口碼頭或航空站內經海關准登記之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存儲。 二、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失、變質或損壞貨物清單兩份,送由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管理貨物人員副署後,逕送海關駐貨棧人員初步檢查,將其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分別詳細註明並簽章,一份存查,一份轉送海關報關業務主管單位附入該運輸工具進口艙單內備查。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進口報單內將該貨物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聲明,以憑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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