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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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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應將其直接卸入港口碼頭或航空站內經海關准登記之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存儲。 二、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失、變質或損壞貨物清單兩份,送由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管理貨物人員副署後,逕送海關駐貨棧人員初步檢查,將其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分別詳細註明並簽章,一份存查,一份轉送海關報關業務主管單位附入該運輸工具進口艙單內備查。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進口報單內將該貨物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聲明,以憑核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針對進口貨物免徵關稅的規定,進口貨物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運輸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直接卸入海關核准登記的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內進行儲存。 二、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的業者應立即製作兩份損失、變質或損壞貨物清單,並由載運該貨物進口的運輸工具管理貨物的人員副署後,送海關駐貨棧人員進行初步檢查。清單應詳細記載損失、變質或損壞的情況並簽章,其中一份存查,另一份附在該運輸工具的進口艙單上供海關報關業務主管單位查驗。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進口報單內聲明該貨物的損失、變質或損壞情況,以供核對。 舉例來說,如果某批進口的水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運輸工具的管理人員應立即製作損壞貨物清單並送交海關進行初步檢查。清單上應詳細記載損壞水果的數量和狀況,其中一份存查,另一份附在進口艙單上備查。同時,進口報單也應在相關欄位聲明這批損壞水果的情況,以供海關核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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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