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批,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同一收貨人之貨物。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了同批貨物的定義,即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同一收貨人的貨物。例如,如果同一家公司將貨物從日本使用同一航班運輸工具運送到台灣的同一收貨人,那麼這些貨物將被視為同批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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