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定國際體育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或用品,以經教育部證明係供比賽所需為限。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6-1條,這個法條設定了國際體育比賽使用的必需體育器材或用品享有關稅優惠的規定。根據法條的說明,這些器材或用品必須經教育部的證明,證明這些器材或用品是為了比賽需要而使用的。這意味著如果一個體育比賽需要某些特定的器材或用品,只要能夠獲得教育部的證明,這些器材或用品就可以享受關稅優惠。例如,如果一個國際籃球比賽需要特定的籃球,只要教育部證明這個籃球是為了比賽需要而使用的,這個籃球就可以享受關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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