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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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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免稅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由海關驗憑自行進口或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接受外國救難援助之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根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免稅的器材與物品以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緊急救難所攜帶進口的裝備、器材、救難動物和用品,可以根據海關自行進口或受贈的政府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或根據接受外國救難援助的政府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規定可以解釋為在特定情況下,允許特定的物品和人員免稅進口。例如,如果有一個外國救難隊到台灣協助救援工作,他們所攜帶的裝備、器材、救難動物和用品可以根據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免稅進口,以協助他們的救援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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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免稅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