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免稅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由海關驗憑自行進口或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接受外國救難援助之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辦理之。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根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免稅的器材與物品以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緊急救難所攜帶進口的裝備、器材、救難動物和用品,可以根據海關自行進口或受贈的政府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或根據接受外國救難援助的政府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規定可以解釋為在特定情況下,允許特定的物品和人員免稅進口。例如,如果有一個外國救難隊到台灣協助救援工作,他們所攜帶的裝備、器材、救難動物和用品可以根據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免稅進口,以協助他們的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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