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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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之貨物,應按出區形態歸列應屬稅則號別、輸入規定,並依相關規定徵免進口稅費;其稅則號別、稅率、輸入規定之適用日期以報關日期為準。
- 2.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附加價值,指自由港區事業輸往課稅區貨物之完稅價格,扣除所使用之進口未稅、國產保稅及國產已退稅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價格之餘額。
- 3.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關稅之課徵,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加工、製造之產品輸往課稅區,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依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但未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產品區內附加價值者,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百分之三十後課徵。 二、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 三、自國外輸入之貨物以原形態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依關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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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6條的解釋,以下是針對各項款進行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本條例第23條第1項和第27條的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將貨物輸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時,應根據貨物的出區形態歸類為相應的稅則號別和輸入規定。同時,應依相關規定徵收或免除進口稅費。稅則號別、稅率和輸入規定的適用日期以報關日期為準。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條規定,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該條例的規定進行。 2. 第23條第1項但書中提到的附加價值指的是自由港區事業輸往課稅區貨物的完稅價格,減去使用的進口未稅、國產保稅以及國產已退稅的原材料、物料和半成品的價格後的餘額。 3. 自由港區事業將貨物輸往課稅區時,關稅的課徵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 經過加工或製造的產品輸往課稅區時,根據第23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按照貨物運出港區時的形態的完稅價格,減去區內附加價值後進行課徵。但如果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海關檢核產品區內附加價值,則按照運出港區時的形態的完稅價格減去30%後進行課徵。 - 經過重整或簡單加工的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按照運出港區時的形態的完稅價格減去區內附加價值後進行課徵。 - 將從國外進口的貨物原封不動地輸往課稅區時,完稅價格的核估依據關稅法和相關規定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從事私運貨物的人,將受到相應的罰款規定。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條文
- 保稅區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完稅價格名詞
- 核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3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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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