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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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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了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案件的不予受理情形,具體包括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申請人將匯率適用日期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並持有輸出許可證後再進行申請、以及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請問是否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法條的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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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