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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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了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案件的不予受理情形,具體包括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申請人將匯率適用日期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並持有輸出許可證後再進行申請、以及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請問是否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法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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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