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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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成立後無債信不良紀錄、無重大違章紀錄,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經提出足資證明文件者,申請優質企業得免受成立滿三年限制: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國營事業。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向經濟部辦妥登記之外國公司於我國設立之分公司,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 三、近三年度內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授予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且該證明標章使用權未受廢止處分。 四、具優質企業資格之公司分割後而不符合優質企業資格,該受讓營業之新設或既存公司申請業別與被分割公司取得優質企業資格業別相同。 五、符合與我國簽訂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議國家或地區所認證優質企業,其在我國所設之子公司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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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業者申請優質企業認證時,如果成立後無債信不良紀錄、無重大違章紀錄,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並提出足資證明文件,則可以免受成立滿三年限制: 一、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國營事業。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經濟部辦妥登記、在我國設立的外國公司分公司,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 三、近三年內獲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且該證明標章使用權未受廢止處分。 四、如果有具備優質企業資格的公司分割,分割後的新設或既存公司申請業別與被分割公司取得優質企業資格時的業別相同。 五、符合與我國簽訂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議國家或地區認證的優質企業,在我國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 (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11月18日)。
- 業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分公司名詞
- 廢止名詞
- 認證名詞
-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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