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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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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優質企業經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每年申請核定額度一次;其申請應於一年實施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第三條第三項所定文件,向原核准之海關提出,如經具結與前已驗證之正本文件相符,海關得免予查核。
  2. 2.前項自行具結之額度,以申請日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每月平均進口稅費總金額之二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提供的法條內容與問題所涉及的「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沒有相關性。

  • 名詞
  • 具結名詞
  • 擔保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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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優質企業經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每年申請核定額度一次;其申請應於一年實施期限屆滿前一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