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報運貨物進、出口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之案件,其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誤差未逾百分之五者,免予處罰。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者,亦同。
- 2.依前項規定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適用該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8 條」規定如下: 1. 報運貨物進、出口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之案件,其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誤差未逾百分之五者,免予處罰。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者,亦同。 依此條款規定若貿易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或品質與實際情況相差未超過百分之五,則不會受到處罰。同樣地,如果出口貨物的原料使用量超過報單所報數量,但未超過百分之五,也不會受到處罰。 2. 依前項規定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適用該標準。 根據此條款規定,若已有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並且容許誤差範圍超過百分之五以上,則適用該標準。 例如,對於報運進出口貨物數量、重量或品質的虛報,若誤差未超過百分之五,海關將不會對該案件進行處罰。同樣地,如果出口貨物的原料使用量超過報關文件所報數量但未超過百分之五,也將不受處罰。此外,若已有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並且容許誤差範圍超過百分之五以上,則在該範圍內的誤差將被視為符合標準,不受處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