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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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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尚未取得繳納擔保者,海關應將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應繳金額資料鍵入電腦控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2 條,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單計或合計達到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且在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尚未取得繳納擔保時,海關有責任將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金額的資料輸入電腦進行控管。這意味著海關會確保該金額的繳納情況得以追蹤和管理。如果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及時提供擔保或履行繳納義務,海關可能會根據相關法規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 送達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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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