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為保全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第49條前段,海關在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時,可以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關的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的所得申報、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作為參考。 例子(以參考資料為《稅捐稽徵法》):海關在進行稅捐稽徵機關及稽調局中資料交換時,可能請求稽調局提供某企業的所得申報、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以便海關確認該企業的納稅情況,並根據相關資料進行保全措施的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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