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所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時,海關有權聲請法院針對其應繳金額部分的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其提供擔保。不過,如果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的擔保,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如果一個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金額為台幣一百萬元,海關可以聲請法院對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但如果這個納稅義務人已經提供了相當的擔保,則海關無法聲請法院實施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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