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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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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相當擔保,指除現金外,相當於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金額之下列擔保: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質權於海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相當擔保的種類和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要求。 根據第1項,相當擔保包括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以及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這些擔保項目可以作為欠繳應繳稅款的替代品。 根據第2項,前述擔保項目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這意味著如果進口商想要提供相當擔保,他們需要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舉例來說,如果進口商想要提供銀行定期存單作為相當擔保,他們需要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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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所稱相當擔保,指除現金外,相當於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金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