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相當擔保的種類和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要求。 根據第1項,相當擔保包括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以及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這些擔保項目可以作為欠繳應繳稅款的替代品。 根據第2項,前述擔保項目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這意味著如果進口商想要提供相當擔保,他們需要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舉例來說,如果進口商想要提供銀行定期存單作為相當擔保,他們需要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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