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經假扣押之財產係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擔保者,得以假扣押標的物之全部設定擔保予海關。 這表示,符合該辦法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擔保的財產,海關可以設定對該財產的全部假扣押作為擔保。 2. 前項擔保金額以票面所載金額為準。 根據該條款,擔保金額的計算是以票面所載金額為準。這意味著擔保金額是根據財產上所註明的金額來計算的。 範例: 舉例來說,假設海關在查獲貨物違反相關法規後執行假扣押,並且按照該貨物上的票面金額計算了擔保金額。如果貨物上標明的金額是100萬元,那麼根據該法規,擔保金額將是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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