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根據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7條,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撤銷該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1. 已提供應追補金額相當之擔保。 2. 原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或在變更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3. 公司組織合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完成合法清算,且無剩餘財產可以抵繳欠稅及罰鍰。 4. 已根據破產法規定進行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解釋的結果,並未找到具體的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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