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1 條
- 1.進出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 2.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進口文件類及出口貨物外,不得併袋通關。但情況特殊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1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將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的同一主號且屬於同一類別的貨物,合併在同一簡易申報單的號碼下申報。這意味著在通關程序中,進口的快遞貨物可以使用同一個申報單號碼,讓不同的人或公司合併申報。 然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根據上述情況合併申報的貨物,除進口文件類和出口貨物外,不得在同一個袋子中通關。這意味著只有進口文件類和出口貨物可以在同一個袋子中合併通關,其他不同類別的貨物必須單獨申報。 另外,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並沒有具體提及特殊情況下可以合併袋通關的公告內容,上述問題中所提到的"除非海關公告特殊情況"的部分依據沒有在所提供的參考法規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