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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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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得將不同
納稅義務人
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進口文件類及出口貨物外,不得併袋通關。但情況特殊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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