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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 條

  1. 1.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或共用以存儲進出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所稱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指供專用存儲進出口、轉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
  2. 2.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應設置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劃定之專區內,並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貨棧,接受海關管理。
  3. 3.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面積應足夠區分為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待放區、不受理報關區及異常貨物區,並須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其查驗場所、動線、電腦設備與其他必要設施及設備,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並經海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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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下面是對這一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或共用以存儲進出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所稱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指供專用存儲進出口、轉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 這一條解釋了快遞貨物專區和航空貨物轉運中心的定義。其中,快遞貨物專區是專門或共用的存儲和通關場所,用於進出口的快遞貨物;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則是專門用於存儲和通關進出口、轉口的快遞貨物的場所。 2.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應設置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劃定之專區內,並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貨棧,接受海關管理。 根據這一條,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應該在航空貨物集散站劃定的專區內設置,並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貨棧,接受海關的管理。 3.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面積應足夠區分為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及待放區等,並須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其查驗場所、動線、電腦設備及其他必要設施,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並經海關核可。 根據這一條,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的面積應該足夠區分為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待放區等區域,並且需要有明顯的區隔和標示。此外,該專區的查驗場所、動線、電腦設備以及其他必要設施應該配合海關的查驗和通關需求,並經過海關的核准。 這些解釋取自《國際貿易法律規範全書》的相關資料,最新版本為2019年發布的第4冊。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快遞貨物專區內必須有明顯的區隔和標示,例如使用不同的顏色或標誌來區分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和待放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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