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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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快遞業者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海關得准許他們在不拆開包裝的情況下處理貨物並進行分類: a) 公司管理制度健全,無欠稅,且最近三年內未有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的漏稅或罰鍰。 b) 公司使用電腦處理帳冊、表報、艙單等資料,且通關手續也是通過電腦連線進行。 2. 在不拆開包裝的情況下處理貨物指根據進出口快遞貨物的性質和價格進行分類,並不包括拆開包裝、倉庫點收、分區堆放和運送至通關線輸送帶等操作。 3. 處理貨物的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 不得利用處理貨物的機會從事非處理貨物的工作。 b) 必須按海關的規定穿著處理貨物時所識別的背心。 c) 處理貨物的背心不得借給其他快遞業者或非處理貨物的人員使用。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推斷和理解,可能不是完全正確或全面的,如果需要正確的解釋,應該參考相關法規及其解釋性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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