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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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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2. 2.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有價證券」的定義,其中指的是無記名的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者是由持有人可以在本國或者外國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換句話說,有價證券是指可以流通交易,並具有財務價值的財產證券。 2. 另外,根據同一法條,該條也定義了「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其中指的是超越自用目的的鑽石、寶石和白金等貴重物品。這些物品具有高價值和易轉換的特點,容易被用於進行非法活動,因此需要特別的申報和監控。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旅客攜帶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無記名旅行支票入境,根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旅客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向海關進行申報登記,以符合法律要求。而如果一名旅客攜帶超越自用目的的鑽石或白金入境,根據同一法規,該旅客也需要遵守相應的申報和監控程序,以防止洗錢行為的發生。

  • 本票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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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