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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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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
本票
、匯票或得由
持有
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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