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有價證券」的定義,其中指的是無記名的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者是由持有人可以在本國或者外國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換句話說,有價證券是指可以流通交易,並具有財務價值的財產證券。 2. 另外,根據同一法條,該條也定義了「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其中指的是超越自用目的的鑽石、寶石和白金等貴重物品。這些物品具有高價值和易轉換的特點,容易被用於進行非法活動,因此需要特別的申報和監控。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旅客攜帶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無記名旅行支票入境,根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旅客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向海關進行申報登記,以符合法律要求。而如果一名旅客攜帶超越自用目的的鑽石或白金入境,根據同一法規,該旅客也需要遵守相應的申報和監控程序,以防止洗錢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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