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在出入境時,若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以下物品之總價值逾越一定金額,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1. 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2. 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3. 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4. 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5. 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此外,若同一出進口人或同一寄收件人於同一航(班)次或郵寄日/到達日以貨物運送、快遞或郵寄運送上述物品,也需要依照前述規定辦理申報。 若涉及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出入境,則還需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且總價值超過該條例所定限額時,海關應依照前述第5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參考資料: -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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