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8 條(幣券攜帶之許可)
- 1.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
- 3.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 4.前項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貨幣清算,由中央銀行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
- 5.第一項限額,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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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第38條規定大陸幣券超過金管會限額不得進出台灣,超額須主動向海關申報封存,未申報者沒入。
Q · 帶人民幣進台灣超過上限沒申報會怎樣?
依第38條第1項,大陸幣券超過金管會所定限額(現行為人民幣2萬元,以最新公告為準)不得進出台灣,但旅客主動向海關申報並自行封存者,出境時准予領回。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額部分依本條例第92條「沒入」——本金整筆充公,與罰款(仍握有本金)是兩回事。
白話解讀
你從中國回台灣,皮夾裡的人民幣不是想帶多少就帶多少。法律設了一道閘門:超過金管會公告上限(目前是人民幣2萬元)的部分,原則上不准帶進台灣。但它也留了一條活路:超過的部分你主動向海關申報,當場封存在海關,等你出境時再原封領回。關鍵在「主動申報」這四個字。沒申報被查到,下場不是補件或罰錢,而是超過部分直接被「沒入」(充公)。很多人以為頂多退運或被罰,結果整筆超額現金回不來。這條還埋了一個更大的轉折:等兩岸哪天簽了貨幣清算協定,人民幣在台灣的管理就改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等於從「特殊管制品」升級成「準外幣」。(金額請以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為大陸地區幣券進出境的特別管制規範:限額內自由通行,超額須主動向海關申報並封存,未申報之超額部分沒入;並預留兩岸簽訂貨幣清算協定後改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的升級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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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到底可以帶多少人民幣進台灣?▾
依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金管會以命令訂限額,目前是人民幣2萬元;在此額度內可自由攜帶進出,超過部分必須主動向海關申報並封存,出境時才能領回。這個2萬是『現鈔』概念,跟銀行匯款、刷卡是兩套規則。(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超過的部分有申報,會被沒收嗎?▾
不會。第38條第1項但書講得很清楚:超過限額的部分,旅客主動申報、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沒入只發生在『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超額幣券上。封存時務必拿好海關給的單據,那是出境領回的唯一憑證。
Q3人民幣跟美金、日圓的攜帶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依第38條第3項,只有在兩岸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清算機制後,人民幣在台管理才準用管理外匯條例。在那之前,人民幣是受特別管制的『大陸地區幣券』,走兩岸條例這套更嚴格的規則。
Q4可以帶多少人民幣進台灣?▾
金管會以命令定限額,現行為人民幣2萬元,超額須主動申報封存,以最新公告為準。
Q5什麼是『大陸地區幣券』?▾
大陸地區發行的貨幣,在清算協定建立前受兩岸條例特別管制,不算管理外匯條例下的外匯。
Q6沒入跟罰款差在哪?▾
罰款你還握著本金,沒入是把超額幣券整筆收歸國有、本金歸零,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7封存是什麼意思?▾
旅客就超額部分主動申報後,自行封存於海關保管,出境時憑單原封領回。
Q8帶超額人民幣入境怎麼處理?▾
入境時主動走向海關櫃台申報,超額部分自行封存,取得封存單據,出境憑單領回。
Q9經常大額往返怎麼合法處理?▾
依第38條第2項向金管會申請許可辦法,一次核准免每趟封存。
Q10被沒入後怎麼救濟?▾
沒入是行政處分,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但事後成功率低,事前申報才是防線。
Q11封存單據怎麼用?▾
出境時持封存單據向海關領回原封幣券,單據是唯一憑證務必保管。
Q12人民幣 vs 美金日圓攜帶規定差在哪?▾
清算協定前人民幣走兩岸條例特別管制,外幣走管理外匯條例,兩套不同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海關處置 | 財產結果 |
|---|---|---|
| 超額主動申報並封存 | 封存、出境領回 | 原封領回,零損失 |
| 超額未申報被查獲 | 依第92條沒入 | 超額部分整筆充公,不可回復 |
| 限額內攜帶 | 自由通行 | 無須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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