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申報之資料,應由財政部關務署按月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如有未申報經查獲者,亦同。
依照《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5條的規定,根據前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申報的資料,應由財政部關務署每月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如果發現有未申報的情況,也應同樣通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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