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四條,針對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特定物品入出境所做的申報規定如下: 1. 入境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或通過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向海關的紅線檯進行申報和查驗後方可通關。 2. 出境者應填寫「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或通過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在海關的出境服務檯進行申報和查驗後方可通關。 3.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方法運送特定物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遵循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4. 如申報的新臺幣現鈔超過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一第一項所規定的限額,則必須退運超額部分。 這個法規提供了對於特定物品的申報方式和相應的通關程序。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在入出境時應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申報,並接受海關的查驗。如果使用貨運、快遞、郵寄或其他方式運送特定物品入出境,則應遵循關稅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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