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8-1 條(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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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之限額,由本行定之。
- 2.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本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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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你好,根據提供的資訊,中央銀行法第 18-1 條規定了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之限額,限額的設定由中央銀行決定。如果超過這個限額,超過部分應該被退運。至於是否存在特定的限額數字,以及具體的法律解釋和相關案例,目前無法獲知。由於此法規可能涉及多項款式,您需要參考中央銀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資料或最新公告以瞭解更多細節。
立法沿革 1 版
(0910514 增訂)
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之限額,由本行定之。 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本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予退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四條有關攜帶新臺幣入出國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及第五條第二項有關違反攜帶或寄送新臺幣入出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還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爰增訂本條。
- 攜帶名詞
(09105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四條有關攜帶新臺幣入出國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及第五條第二項有關違反攜帶或寄送新臺幣入出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還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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