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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央銀行法 第 18-2 條(偽造、變造貨幣之處理)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經收之國幣或外國貨幣有偽造變造者,除有犯罪嫌疑,應報請司法機關偵辦外,應予截留、作廢並銷燬;其處理辦法,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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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8-2條,金融機構和其他所經營本行指定的外匯業務的事業,如果收到偽造或變造的國幣或外國貨幣,除了需要報請司法機關調查外,應將這些貨幣截留、作廢並銷毀。具體的處理辦法則由中央銀行制定。 依據這個法條,金融機構和其他指定的外匯業務事業在收到偽造或變造的貨幣時,需要遵從中央銀行所定的處理辦法,該辦法可以包括將這些貨幣截留、作廢並銷毀的措施。 參考資料: 關於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貨幣及疑似偽造、變造貨幣之必要事項-臺灣中央銀行發佈的相關函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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