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8-3 條(金銀幣及紀念券幣之發行)
- 1.本行得發行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其發行辦法,由本行定之。
- 2.前項券幣,得高於面額另定價格發售或轉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 18-3 條,中央銀行可以發行金銀幣和紀念性券幣。關於發行辦法,則由中央銀行自行制定。此外,根據第2款規定,紀念券幣可以以高於面額的價格進行銷售或轉售。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以及相關法令。由於這些資料可能會有不同版本,建議查閱最新的版本以獲得準確的資訊。 範例可以是中央銀行在特定紀念活動或事件中發行的紀念性券幣,如國家慶典或重要紀念日等。在這些特殊情況下,中央銀行可以設定一些特別的發售或轉售條件,例如限量發行或限制發行地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