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9 條(融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行得對銀行辦理左列各項融通: 一、合格票據之重貼現,其期限:工商票據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二、短期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十天。 三、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 本行對銀行之重貼現及其他融通,得分別訂定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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