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20 條(設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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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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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20條,中央銀行可以設立各種基金,用於協助經濟建設。這些基金可以利用金融機構轉存的儲蓄存款和其他專款,進行對銀行的中長期放款再融通。舉個例子,中央銀行可以通過這個基金提供資金支援給需要長期融資的銀行,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兌換券,應由總行以銀本位幣兌換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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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兌換券,應由總行以銀本位幣兌換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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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