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21 條(重貼現率及融通利率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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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之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由本行就金融及經濟狀況決定公告之。但各地區分行得因所在地特殊金融狀況,酌定其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報經總行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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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21條規定了中央銀行之重貼現率及融通利率之公告程序。根據這一條款,中央銀行會根據金融及經濟狀況來決定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並公告於外。然而,各地區的分行也可以因為所在地特殊的金融狀況,酌定其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但必須經過總行的核准才能公告於外。 在參考資料中,可能可以使用中央銀行或台灣地區各分行公告的重貼現率及融通利率作為範例。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具體日期,所以無法提供最新的公告資料。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兌換券,免納兌換券發行稅。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之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由本行就金融及經濟狀況決定公告之。但各地區分行得因所在地特殊金融狀況,酌定其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報經總行核定公告之。
- 核定名詞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兌換券,免納兌換券發行稅。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之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由本行就金融及經濟狀況決定公告之。但各地區分行得因所在地特殊金融狀況,酌定其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報經總行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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