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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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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18 條
(不適流通及已發行貨幣之收兌及收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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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對污損或破損而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應按所定標準予以收兌,並依法銷燬之。
本行對已發行之貨幣,得公告予以收回。經公告收回之貨幣,依公告規定失其法償效力。但公告收回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內
持有
人得向本行兌換等值之貨幣。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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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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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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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預算及決算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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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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