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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17 條(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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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應定期公告之。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 17 條,中央銀行應定期公告其發行和委託發行的貨幣數量和儲備狀況。這一公告的目的是提供公眾對於貨幣供應和儲備情況的透明度。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法,第 17 條。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網站上公開的貨幣統計數據和報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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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17 條規定:「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應定期公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