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7 條(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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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應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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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 17 條,中央銀行應定期公告其發行和委託發行的貨幣數量和儲備狀況。這一公告的目的是提供公眾對於貨幣供應和儲備情況的透明度。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法,第 17 條。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網站上公開的貨幣統計數據和報告。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發行兌換券之最高額,應經國民政府核准。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應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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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發行兌換券之最高額,應經國民政府核准。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應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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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