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6 條(發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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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
- 2.硬幣免提發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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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6條,關於發行準備有以下規定: 1. 國家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必須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和有價證券等有價值的資產作為準備金,且其價值必須足夠。 2. 關於硬幣的發行則不需要提供發行準備金。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法》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分行經理,由總裁提經理事會同意任用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 硬幣免提發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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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分行經理,由總裁提經理事會同意任用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 硬幣免提發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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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