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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16 條(發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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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
  2. 2.硬幣免提發行準備。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6條,關於發行準備有以下規定: 1. 國家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必須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和有價證券等有價值的資產作為準備金,且其價值必須足夠。 2. 關於硬幣的發行則不需要提供發行準備金。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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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16 條規定:「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硬幣免提發行準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