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5 條(國幣之基本單位及紙幣硬幣之規格)
- 1.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
- 2.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3.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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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5條的規定: 1. 國幣的基本單位是圓,輔幣是角和分。拾分等於一角,拾角等於一元。 2. 本行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的面額、成分、形式和圖案,由本行制定,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 3. 本行應在發行前公告紙幣和硬幣的規格。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中央銀行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的面額、成分、形式和圖案由該行制定,並且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定。舉例來說,中央銀行可以在制定新的紙幣和硬幣時,決定它們的面額,如100元、500元,以及它們的成分,如紙幣的材質和硬幣的金屬成分。同時,中央銀行也需要考慮紙幣和硬幣的形式和圖案設計,以便讓人們在使用時容易辨識和區分不同面額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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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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