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4 條(委託代理發行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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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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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4條,中央銀行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而這些貨幣被視為國幣。同時,這些代理發行的貨幣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都歸屬於中央銀行。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貨幣的發行權力集中在中央銀行手中,並提供了一個可以分區委託代理發行貨幣的選項。根據對這個法條的解釋,當中央銀行委託公營銀行發行貨幣時,這些代理發行的貨幣被視為中央銀行直接發行的國幣,而中央銀行承擔了相關的資產和負債。這條法條的適用範圍是分區委託代理發行貨幣的情況,並且是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的。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總行事務,經國民政府核准,得酌設局處辦理之。 前項局處之局長,副局長,處長,副處長,由總裁提請理事會同意任用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總行事務,經國民政府核准,得酌設局處辦理之。 前項局處之局長,副局長,處長,副處長,由總裁提請理事會同意任用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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