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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14 條(委託代理發行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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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4條,中央銀行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而這些貨幣被視為國幣。同時,這些代理發行的貨幣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都歸屬於中央銀行。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貨幣的發行權力集中在中央銀行手中,並提供了一個可以分區委託代理發行貨幣的選項。根據對這個法條的解釋,當中央銀行委託公營銀行發行貨幣時,這些代理發行的貨幣被視為中央銀行直接發行的國幣,而中央銀行承擔了相關的資產和負債。這條法條的適用範圍是分區委託代理發行貨幣的情況,並且是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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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14 條規定:「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