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4 條(委託代理發行貨幣)
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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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4條,中央銀行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而這些貨幣被視為國幣。同時,這些代理發行的貨幣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都歸屬於中央銀行。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貨幣的發行權力集中在中央銀行手中,並提供了一個可以分區委託代理發行貨幣的選項。根據對這個法條的解釋,當中央銀行委託公營銀行發行貨幣時,這些代理發行的貨幣被視為中央銀行直接發行的國幣,而中央銀行承擔了相關的資產和負債。這條法條的適用範圍是分區委託代理發行貨幣的情況,並且是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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