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3 條(發行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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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 2.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 3.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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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幾項內容: 1. 中華民國貨幣由中央銀行發行:根據此法條,中央銀行擁有發行中華民國貨幣的權限,負責管理與發行國家的貨幣。 2.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依據此法條,中央銀行所發行的貨幣被稱作國幣,且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所有支付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3.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專營並管理:根據此法條,中央銀行負責貨幣的印製和鑄造工作,並擁有專責的設廠來進行這些工作。 参考资料:中央银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最高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7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MoFJU0030_1050067_017898_296_103_0)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一、帳目稽核。 二、準備金之檢查。 三、兌換券發行數額之檢查。 四、預算決算之審核。
(0681026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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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一、帳目稽核。 二、準備金之檢查。 三、兌換券發行數額之檢查。 四、預算決算之審核。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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