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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13發行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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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2. 2.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3. 3.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幾項內容: 1. 中華民國貨幣由中央銀行發行:根據此法條,中央銀行擁有發行中華民國貨幣的權限,負責管理與發行國家的貨幣。 2.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依據此法條,中央銀行所發行的貨幣被稱作國幣,且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所有支付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3.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專營並管理:根據此法條,中央銀行負責貨幣的印製和鑄造工作,並擁有專責的設廠來進行這些工作。 参考资料:中央银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最高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7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MoFJU0030_1050067_017898_296_103_0)

立法沿革 2

(0240509 制定)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一、帳目稽核。   二、準備金之檢查。   三、兌換券發行數額之檢查。   四、預算決算之審核。

(0681026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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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一、帳目稽核。   二、準備金之檢查。   三、兌換券發行數額之檢查。   四、預算決算之審核。

(0681026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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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貨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