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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12 條(業務範圍)

本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 一、政府機關。 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 三、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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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2條,中央銀行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政府機關:中央銀行可以與政府機關進行相關業務合作,例如提供財務支援或金融政策建議。 2.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可以與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合作,例如監管金融機構、提供貨幣供應和金融穩定等。 3. 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可以與國際和國外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合作,例如參與國際金融組織、進行跨境金融交流等。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業務範圍的確在中央銀行法第12條中有明確規定。舉例如下: - 政府機關:中央銀行可進行與政府機關的業務合作,例如提供政府財務支援,例如提供國庫資金管理等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法第12條第一項]。 -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可以與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合作,例如監管金融機構、執行貨幣政策等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法第12條第二項]。 - 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可以與國際和國外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合作,例如參與國際金融組織、與其他國家的央行進行金融交流等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法第12條第三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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