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1-1 條(人事管理準則之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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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準則,由本行擬訂,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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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1-1條,中央銀行的人事管理準則,包括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中央銀行自行擬訂,並經過理事會的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中央銀行在相關人員的管理方面有自主權,但仍需經過行政院的核定。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法》 2. 《行政院組織條例》 舉例: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1-1條規定,中央銀行可以制定自己的人事管理準則,例如制定薪資、福利、考核制度等,而這些準則需經過理事會的決議後,再經行政院核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00408 增訂)
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準則,由本行擬訂,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及其他人事管理規章,迄未有法律授權依據。爰參考其他主要國家中央銀行法多定明由其理事會決議其職員薪資及其他福利之作法,增訂該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 準則,由該行擬訂,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 三、另因總裁及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係政務人員,其人事事項應依政務人員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爰為除外規定。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及其他人事管理規章,迄未有法律授權依據。爰參考其他主要國家中央銀行法多定明由其理事會決議其職員薪資及其他福利之作法,增訂該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 準則,由該行擬訂,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 三、另因總裁及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係政務人員,其人事事項應依政務人員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爰為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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