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1-1 條(人事管理準則之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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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準則,由本行擬訂,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1-1條,中央銀行的人事管理準則,包括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中央銀行自行擬訂,並經過理事會的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中央銀行在相關人員的管理方面有自主權,但仍需經過行政院的核定。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法》 2. 《行政院組織條例》 舉例: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1-1條規定,中央銀行可以制定自己的人事管理準則,例如制定薪資、福利、考核制度等,而這些準則需經過理事會的決議後,再經行政院核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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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