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1 條(總行內部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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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行總行所設內部單位定名為局、處、室。
- 2.本行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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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11條,中央銀行總行所設內部單位的命名為局、處、室。而中央銀行的各職稱的職等和員額則另外由編制表所規定。這表示中央銀行在其總行內部設有不同級別的內部單位,包括局、處和室。而各職稱的職等和員額則由編制表所決定,這是為了確保內部單位的組織規模和人員配置符合相應的需要。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網站)
立法沿革 3 版
(0240509 制定)
總裁綜理全行事務,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全行事務,總裁為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副總裁代理主席。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總行為辦理各項業務,經理事會之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得設左列各局、處: 一、業務局。 二、發行局。 三、外匯局。 四、國庫局。 五、金融業務檢查處。 六、經濟研究處。 七、秘書處。 八、會計處。 本行總行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委員會。
(1000408 修正)
本行總行所設內部單位定名為局、處、室。 本行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於處務規程定之。爰本條第一項不再列舉規定中央銀行內部單位,改於該行處務規程定之。為配合該行內部單位名稱維持現狀運作之實際需要,爰修正第一項為「 所設內部單位定名為局、處、室」,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之立法範例,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銀行員額編制表之法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總裁綜理全行事務,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全行事務,總裁為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副總裁代理主席。
本行總行為辦理各項業務,經理事會之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得設左列各局、處: 一、業務局。 二、發行局。 三、外匯局。 四、國庫局。 五、金融業務檢查處。 六、經濟研究處。 七、秘書處。 八、會計處。 本行總行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委員會。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於處務規程定之。爰本條第一項不再列舉規定中央銀行內部單位,改於該行處務規程定之。為配合該行內部單位名稱維持現狀運作之實際需要,爰修正第一項為「 所設內部單位定名為局、處、室」,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之立法範例,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銀行員額編制表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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