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0 條(總裁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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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
- 2.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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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10條規定了總裁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規定,總裁負責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並代表中央銀行對外發聲。副總裁則協助總裁處理行務。第2項規定總裁同時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主席。如果總裁不在場時,由代理總裁(即副總裁)代理其職務。 根據台灣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https://www.cbc.gov.tw/),中央銀行掌握貨幣發行、金融監理和經濟政策等職能。根據總裁的職責,總裁是中央銀行的最高行政長官,負責日常運營和代表行政層向外界介紹和解釋中央銀行政策。 作為一個例子,在2019年,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出席一場記者招待會時,他代表中央銀行宣布了一項新的金融政策措施,該措施旨在穩定金融市場並提振經濟。這個例子展示了總裁作為中央銀行的代表,在公開場合發表重要聲明的職責。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設監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監事七人組織之,其中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商業及銀行業者各一人,及國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員一人。 監事任期除審計機關派員一人外,其餘六人均為二年,但第一任監事有三人任期為一年,由國民政府指定之。 監事會之主席,由監事互推之。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 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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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設監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監事七人組織之,其中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商業及銀行業者各一人,及國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員一人。 監事任期除審計機關派員一人外,其餘六人均為二年,但第一任監事有三人任期為一年,由國民政府指定之。 監事會之主席,由監事互推之。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 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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