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10 條(總裁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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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
- 2.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深度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10條規定了總裁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規定,總裁負責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並代表中央銀行對外發聲。副總裁則協助總裁處理行務。第2項規定總裁同時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主席。如果總裁不在場時,由代理總裁(即副總裁)代理其職務。 根據台灣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https://www.cbc.gov.tw/),中央銀行掌握貨幣發行、金融監理和經濟政策等職能。根據總裁的職責,總裁是中央銀行的最高行政長官,負責日常運營和代表行政層向外界介紹和解釋中央銀行政策。 作為一個例子,在2019年,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出席一場記者招待會時,他代表中央銀行宣布了一項新的金融政策措施,該措施旨在穩定金融市場並提振經濟。這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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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