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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10 條(總裁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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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
  2. 2.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深度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10條規定了總裁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規定,總裁負責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並代表中央銀行對外發聲。副總裁則協助總裁處理行務。第2項規定總裁同時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主席。如果總裁不在場時,由代理總裁(即副總裁)代理其職務。 根據台灣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https://www.cbc.gov.tw/),中央銀行掌握貨幣發行、金融監理和經濟政策等職能。根據總裁的職責,總裁是中央銀行的最高行政長官,負責日常運營和代表行政層向外界介紹和解釋中央銀行政策。 作為一個例子,在2019年,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出席一場記者招待會時,他代表中央銀行宣布了一項新的金融政策措施,該措施旨在穩定金融市場並提振經濟。這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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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10 條規定:「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